署贸函〔2025〕300号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局关于准予设立三门峡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函

 

来源:会计之家   时间:2026-03-29   浏览量:86437次


摘要:署贸函〔2025〕300号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局关于准予设立三门峡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函,简称署贸函〔2025300号文件。

 

三门峡保税物流有限公司:

你公司《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书》收悉。根据保税物流中心(B型)管理相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设立三门峡保税物流中心(B型),由你公司负责建设和经营。

保税物流中心(B型)选址位于河南省三门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面积0.128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三门峡铁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南至冶金材料循环经济产业园,西至冶金材料循环经济产业园,北至209国道。你公司要严格按照《保税物流中心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署加发〔2011426号印发)有关要求进行建设,依法办妥土地和建设规划等相关手续,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完成建设并申请验收。建设完毕后,由郑州海关会同财政部河南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对三门峡保税物流中心(B型)进行正式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局审核。验收结果审核通过后,三门峡保税物流中心(B型)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三门峡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有关税收政策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扩大试点期间适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外汇政策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你公司和三门峡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监管等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此函。

 

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局

2025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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