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0号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来源:会计之家   时间:2026-03-29   浏览量:86437次


摘要: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0号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简称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0号公告,现就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现就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5111日起至202712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海上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二、20251031日前已正式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有关增值税规定执行;20251031日前国务院已核准但尚未正式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0个年度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退税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0%,其他增值税规定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执行。2025111日后核准的核电机组,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三、现行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等文件规定自2025111日起废止,具体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废止文件和条款目录.pdf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51017



以上是【会计之家小编整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0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0号公告】,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访政策法规栏目>>

会计之家一站式创业服务平台,提供全面、专业、高效的企业服务。包括:代理记账、注册地址出租、代办公司注

册、会计记账、社保代理、会计代理、用友代理、出具审计报告、公司注销、办理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筹划服务等。

咨询“会计之家”客服,即可办理相关业务,客服电话 13522780767(刘经理)

Responsive 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