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需要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来源:会计之家   时间:2022-07-12   浏览量:826次


 

摘要:企业在境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都需要汇总计算并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你会判断分支机构是否要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了吗?分支机构需要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企业在境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都需要汇总计算并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即遵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需要分月或分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并在年度终了总机构统一计算后多退少补。

 

各分支机构一起分摊企业应缴税款的50%,并按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因素所占比重(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各分支机构的分摊比例。即: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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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下列九种分支机构无需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1、所缴税款为中央独占收入的企业的分支机构

国有邮政、银行、资产管理、石油、天然气、电力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全额上缴中央国库,为中央独占收入,其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进行预缴和汇算清缴。

 

 2、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几乎都是办事处的形式,无需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3、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 

 

4、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 

 

5、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

注意: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之前已存在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需要按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6、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

 

 7、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

 

 8、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无需就地分摊预缴的分支机构

由于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地税局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联合制定。

地方税务机关可能会规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的总分机构,分支机构可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广州市内的总分机构,总、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分支机构不需进行预缴申报。

 

 9、不满足视同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总机构部门

总机构设立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

若是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按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若不能分开核算的,则不能视同二级分支机构,无需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现在你会判断分支机构是否要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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